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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类型及其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04月08日 来源: 史建民律师团队
[导读]:  史建民律师团队,惠州行政复议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

 史建民律师团队,惠州行政复议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精神损害类型及其赔偿的适用范围

  从理论上说,只要因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就应当责令加害人给予一定的物质赔偿。但具体到哪些侵害行为可以适用精神损害,却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使用范围太宽,可能既不利于社会道德淳化,也不利于法院的具体执行;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则可能起不到精神损害赔偿应有的作用。因此各国都是按照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道德水平和民族文化传统来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我国法律和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用于以下范围:

  1、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生命是人最可宝贵的东西,也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不但直接危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侵犯了其最基本层次的法律权利,而且也会使受害者的亲属特别是近亲属的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和刺激。因此当加害人的不法加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且造成受害人死亡时,应对受害人的亲属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日本民法、瑞士民法以及英、法、美等国的民法中都对此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我国的抚恤金也有类似的性质。赔偿请求权通常限于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几类近亲属。

  2、对他人健康权的侵害。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害人虽非财产损害,亦有权请求给予适当赔偿。其原因在于,侵害他人的健康会使人受到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如果毁人容貌、断人肢体,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精神上的极大痛苦,而且会给受害人造成职业上和婚姻上的困难。从保证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和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来说,受害人应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和瑞士债务法中均有类似的规定。

  3、对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侵害。当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使受害人陷入极度的精神痛苦,严重影响到受害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家庭生活,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用财产补偿的方式赔偿其损失。对此我国第120条作了明确规定。

  4、因婚姻关系和其他两性关系而发生的精神损害。第847条第2款规定:;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罪行或不法行为,或以欺诈、威胁或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允诺婚姻以外的同居者,该妇女享有与前款相同的请求权;第1300条也规定:;行为端庄的婚约当事人已允许男方与其同居;,而男方又提出解除婚约的,;虽非财产上的侵害,女方也得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我国中对此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和最高法院的批复中有;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产时,要注意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这虽是从受害人的角度作出的规定,但实质上是通过在财产分割上的倾斜行为,变相地给有过错的一方以一定的财产惩罚。换言之,对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对受害人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但要慎重适度,不能作扩大的解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不适用于精神赔偿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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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一、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在法律上具有补偿、抚慰、惩罚三重功能。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的规定,可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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